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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● 中壢專業培訓場地租借條例:
 
壹、總則:
第1條:
勤華場地之管理及租用均依本辦法辦理。
第2條:
本部場地可供上課、舉辦考試、會議、研討會、演講、座談會、記者會、企業活動及其他學術、文教相關之使用教育訓練、會議。
第3條:
本部場地之租用、如遇下列之情事,本部有權立即停止租用,並不退還所繳租金即不作任何賠償:
  • 觸犯法令或違背國策。
  •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。
  •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公德或有害公共安全者。
  • 有損本中心建物或設施。
  •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等情形。
貳、租用:
第4條:

為保障您的使用時間,請30天前預約完成租用手續,並完成匯款為您保留場地,因場地保留給您,其他人就無法租借,感謝您的支持與愛護。

第5條:
預約完成場地即保留給您,故無法取消,如欲變更租用日期或場地時,於租用日期前一個月書面告知,應限定租用者在一年內使用場地,如果逾期則沒收訂金,並以一次為限。
第6條:
租用時段一場次以三小時計算,分上午(09:00~12:00)、
下午(14:00~17:00)及晚上(18:00~21:00)三個時段。
 
 
 

參、場地使用規定:
 
第7條:
租用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,若逾時使用,本部將得按比例追加收費。
第8條:
使用本部之場地及設備,若有損壞依原物原樣照價賠償。
第9條:
使用場地時如須改變原狀或加以佈置,應先徵求本部同意,否則本部有權拆除租用單位之會場佈置,並針對場地受損部份要求賠償。
第10條:
租用單位若須先行攜帶器材、設備進入場地,應先通知本部,並自行妥善保管,以免遺失。
第11條:
租用場地使用完畢,應恢復原狀,並請負責租借場地的租借人員留下,由本部管理人員負責檢驗,若場地或設備遭到損壞時,租用單位需照價賠償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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