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的。
88年1月15日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』中明文規定:
《第十一條》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。
《第十七條》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,但非常態營業處所,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,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。
第二十二條》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:1.不動產出租、出售委託契約書 2.不動產承租、承購要約書 3.定金收據 4.不動產廣告稿 5.不動產說明書 6.不動產租賃、買賣契約書。
89年9月19日「不動產估價師法」中明文規定:
《第四十四條》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,自本法施行之日起,得繼續執業五年;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開業者,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。
本法公布施行前 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,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,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,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,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。
想從事不動產行業,專業證照是絕對不可缺少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