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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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依據美國註冊財務策劃師協會台灣管理中心(以下簡稱協會)RFP認證及持續教育委員會(以下稱委員會)組織章程第一條規定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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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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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FP認證課程抵免係指符合本辦法資格者,可向協會申請辦理。申請者可申請抵免下列部分科目:
一、財務策劃導論
二、投資學
三、保險及退休策劃
四、稅務及遺產策劃
五、高級財務策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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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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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所指的科目抵免只涵蓋課程上課部份,並不適用於認證考試。所有申請科目抵免者必須通過認證考試才獲核發認證證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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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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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符合本辦法規定之適用對象,均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科目抵免,抵免科目最多以財務策劃導論、投資學、保險及退休策劃、稅務及遺產策劃等四項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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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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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下列學歷資格者,得申請抵免:
1. |
經教育部立案及(或)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商學或經濟學博士班或畢業生。 |
2. |
經教育部立案及(或)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相關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分班畢(或)業,領有畢業證書或學分證明者。 |
3. |
經教育部立案及(或)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相關系所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,並在申請時實際從事財務策劃工作滿三年以上者。 |
依上述規定申請抵免科目者,應檢具 相關文件,並填寫 抵免申請表向協會申請辦理。
前項所述之實際從事財務策劃工作,需由服務單位提供工作證明,經協會審查核定才准予抵免部份科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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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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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下列專業證照資格者,得申請抵免部份科目:
1. |
國內外相關專業理財認證機構考試(測驗)及格,領有證書者 |
2. |
國內外相關專業執業證照機構考試及格,領有證書並持續執業者。 |
上述所指相關專業理財認證機構及專業執業證照機構,由委員會審議通過,並報協會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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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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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碩士學位(含學分班)申請抵免者,其畢(結)業取得證書日期,至申請時已超過三年且未實際從事財務策劃相關工作者,不得抵免。但若持續從事財務策劃工作者不在此限。
以學士學位申請抵免者,在申請時必須實際從事財務策劃工作滿三年以上,才可申請抵免。
以專業執業證照申請抵免者,至申請日前最近三年內未實際執業一年以上者,不得抵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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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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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科目抵免者,應於認證課程報名截止日或開課日前10日(以郵戳為憑),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協會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協會於收到申請表後,會於一週內審查,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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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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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免科目申請人所填寫之內容,若有隱匿及虛偽之情事,協會得撤銷抵免科目之許可及應考資格,其考試成績亦不予承認。
如抵免科目申請人已通過考試並獲核發認證證書,本會將予以撤銷成績並註銷證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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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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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經委員會審議後,報本會同意,修正時亦同。 |